中国红牛表示,目前尚未有一例终审判决判定中国红牛商标侵权


(知消2022年5月13日讯)5月12日,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发布声明称,近日,广州天河区法院对泰国天丝起诉广东红牛、珠海红牛、广州红牛等公司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案号:(2016)粤0106民初15728号)做出判决。该判决为一审判决,并不意味着该判决立即生效。公司将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维护公司及相关市场主体根本利益。截至目前,尚未有一例终审判决判定中国红牛商标侵权。

5月12日,隶属于华彬集团的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针对广州天河区法院做出的一份一审判决作出官方回应。

该判决指出,华彬所属的三个被告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同时判决华彬的三个被告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丝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19109003元。

天丝公司为红牛商标的拥有者,天丝公司认为向华彬方面授权红牛商标的使用期限已于2016年到期,欲收回使用权。但作为使用方的华彬方面则认为,双方签订的使用合同并未到期,双方的最初纠纷由此而起。

针对以上判决,华彬方面表示这只是一审判决,并不意味着立即生效。华彬方面将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此前,最高院于2020年12月21日就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红牛系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合资公司上诉,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5日做出的一审判决。此外,最高院在终审判决中还做出如下认定:天丝集团并未将商标权作为(合资公司的)出资。“95年合资合同”明确表明,天丝集团对合资公司是商标许可使用而非商标转让,合资公司使用并宣传“红牛系列商标”并不能取得商标权。

随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对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1日《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394号)中的认定内容发布声明称,判决再次明确“红牛系列商标”权权属归天丝公司。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1月6日发布声明称,中国红牛将进一步审慎研判,通过一切可能之法律救济途径,包括申请再审及提请抗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表示关于“50年协议” 的相关争议已在另案诉讼。中国红牛在声明中称,二审判决并非双方法律关系的终局。中国红牛与天丝公司共涉及三方面的法律关系:合同法律关系约定了只有中国红牛(合资公司)有权在中国“生产、销售红牛饮料”(独占生产销售);公司法律关系约定了合资公司“产品的商标是合资公司资产的一部分”,自1996年8月,第一罐红牛产品下线,合资公司自行设计了红牛产品商标,并未使用天丝公司已注册商标;商标法律关系是行政登记记载的信息,并非商标的真实权属状态。真实权属状态应依据合同的约定进行确认,相关诉讼及仲裁正在深圳前海法院以及国际仲裁机构审理中。

中国红牛认为,在一审判决的错误基础上,二审法院仍然未能厘清天丝公司与中国红牛在缔约、合作过程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商标等权益关系。中国红牛将进一步审慎研判,通过一切可能之法律救济途径,包括申请再审及提请抗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关于“《50年协议》”,中国红牛表示和天丝公司已在另案诉讼,目前正在审理。中国红牛认为,合作期限为50年和合资公司的独占经营销售权是红牛饮料进入中国的前提,是对各方投资者稳定预期的利益保护,也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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